中国遗传学会章程

(20181127中国遗传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遗传学会,英文译名为: The Genetics Society of China , 英文缩写为: GS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遗传学教学和科研的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联系和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遗传学工作者,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遗传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遗传学的普及和遗传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及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遗传学科技书刊; 
(三)宣传普及遗传学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 
(四)组织开展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组织与本学科相关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进行与本学科相关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六)开展对会员和遗传学科技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遗传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九)发现举荐优秀遗传学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遗传学工作者,评选优秀遗传学论著、图集。 
(十)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給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秘书处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的重要活动计划; 
(九)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7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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